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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保失信企业,惩戒的手不能软

2016-08-08 11:08:21.0 出处: 作者:人民法院报

推进环保失信企业惩戒,必须谨防“法律失信”,真正做到严格执法,重树环境保护的法律信用。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启动环保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通过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是社会生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倡导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


分析我国目前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首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缺少专门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这使得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与此同时,环境信用数据的公开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界定,这将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带来困难,使信用服务、信用市场的开发缺乏法律支撑。


法律有预知功能,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法律预判,从而在开始自己的行为时,权衡利弊,以“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当然,这是以法律能够得到不打折扣的执行作为基础的,如果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次次降格处罚甚至不处罚,而违法所得利益远远大于所受惩罚时,法律就失去了信用。在人们看来,违法就可以占便宜,守法自然也就吃亏了。对于环境保护来说,建立惩戒机制等固然重要,但如果法律不守信,有了惩戒机制而难以落实到位,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之风。


所以,推进环保失信企业惩戒,必须谨防“法律失信”,真正做到严格执法,重树环境保护的法律信用。希望社会各方能搞好制度配套、协同,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使环保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能真正落实到位,让环保失信企业付出更大代价,为生态文明建设织起更严密的社会防控网。这样才能全方位加大环保违法成本,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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